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)
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
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 ,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 提高工作效率、降低企业成本、预防腐败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》第三条的规定 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:
( 一 )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,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%以上的项 目;
( 二 )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,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 目。
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、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:
( 一 )使用世界银行、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、援助资 金的项 目;
( 二 )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、援助资金的项 目。
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 目 ,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 ,报国务院批准。
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 目 ,其勘察、 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, 必须招标:
( 一 )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;
( 二 )重要设备、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;
( 三 )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。
同一项 目 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,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 , 必须招标。
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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